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珊琪与杨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珊琪,杨心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林珊琪,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心阳,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珊琪与被告杨心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珊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珊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珊琪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