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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肖荣与章小琴、杨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荣,章小琴,杨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肖荣,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章小琴,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广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肖荣与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荣诉称:2014年7月5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0月6日之前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内容:今借到肖荣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此钱借于工程急用。此钱在2014年10月6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杨广龙、章小琴签名,时间2014年7月5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两被告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在2014年10月6日之前归还,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绝归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期限届满,��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肖荣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肖荣预交),由被告章小琴、被告杨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