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美丽申请执行何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丽,何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杨美丽,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何玉祥,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27号杨美丽申请执行何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172元(含申请执行费5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由何玉祥给付杨美丽10058元经济损失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