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牟正远与被执行人周慎海、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正远,周慎海,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27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李丽,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牟正远。被执行人周慎海。被执行人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董事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牟正远,被执行人周慎海、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院认为,案外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本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凤玲人民陪审员 黄国彧人民陪审员 邓书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