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崔树兵与滁州市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兵,滁州市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崔树兵。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会峰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会峰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树兵与被告滁州市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树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树兵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