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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冉茂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冉茂发,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俊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本县桃花源镇和平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21410281-1。法定代表人张文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冉茂和,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李溪镇长沙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第三人冉茂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4月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因原告撤诉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89元。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