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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根平与楼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平,楼旭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叶根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旭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根平与被告楼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根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根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叶根平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