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根平与楼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平,楼旭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叶根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旭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根平与被告楼旭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根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根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叶根平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