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永春与杨宝峰、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春,杨宝峰,黄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王永春,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宝峰,男,61岁,汉族,无职业。被告黄丽娟,女,54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春诉被告杨宝峰、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由原告承担455.00元,退回原告455.00元。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