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路49号。法定代表人崔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499号广电网络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保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2)驻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位于济源市文昌中路85号,房产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沁园办字第000606**号,面积为5096.54平方米的房产和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位于濮阳市辖区020-26-001,房产证号为濮市房权证字第2010-055**号,面积为2486.01平方米的房产,现因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已全部履行完(2012)驻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和濮阳分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