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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冉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彭守坤,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定权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冉某某及辩护人彭守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晚19时35分,被告人冉某某从思林电站白鹭湖假日酒店下班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太子摩托车沿思林电站左岸进场公路往思南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邵家桥镇安家寨路段时,将行人安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冉某某将安某某放至路沿后驾车逃逸。并与其徒弟徐某某一起将肇事摩托车从卧龙山庄思剑高速乌江特大桥上推下悬崖后返回白鹭湖酒店继续上班。被害人安某某于案发当日21时10分被送入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23时1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思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安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之姐冉某香与被害人安某某赡养人冉某芬达成协议,冉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2014年10月16日,死者亲属冉某芬出具谅解书,赔偿款已付清,对冉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思南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意见,表明被告人冉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被告人冉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冉某某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系孤儿,家庭困难,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委托其姐姐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目前已负债累累。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陈某、刘某某、安某坤、安某、安某平、何某某、陈某旭、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恢复图;抛车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被害人入院病历;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摩托车后视镜、小灯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思南县白鹭湖酒店、思南县凉水井镇丰元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被告人冉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冉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被害人安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安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冉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10月3日案发后,被告人将肇事摩托车藏匿并推下悬崖,意图毁灭罪证,掩盖罪行,公安机关找到肇事摩托车后传唤被告人,经多次思想教育后,被告人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委托其姐姐积极赔偿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赡养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辩护人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冉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亨佑审 判 员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加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