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恒达包装厂与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恒达包装厂,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太仓市恒达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厂长。被告太仓新百亚商场展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GERLOYDMCCOY,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恒达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2332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02元,由原告太仓市恒达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浦晶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