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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天鹏诉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鹏,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王天鹏,男。被告:卢霞,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265号。负责人:刘少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鹏诉被告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鹏承担。审判员  关善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