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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颜景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景林,王彬,王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254-6号申请执行人颜景林,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彬,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志,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峄执字第2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学志的存款17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学志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