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1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98624元及其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分别向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给付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案款向其他单位支付,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已履行了协助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时,(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