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董新军与王冠华、侯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军,王冠华,侯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翼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军,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王冠华,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侯飞霞,女,4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新军与被执行人王冠华、侯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新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翼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冠华、侯飞霞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