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翼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董新军与王冠华、侯飞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军,王冠华,侯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翼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军,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王冠华,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侯飞霞,女,4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新军与被执行人王冠华、侯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新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翼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冠华、侯飞霞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