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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献共与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16-2号申请执行人李献共,1955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剑峰,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