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告尹华兴、黄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尹华兴,黄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一段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8019-9。负责人:刘应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华兴。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被告尹华兴、黄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