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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美臻申请执行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臻,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臻,女,汉族,53岁。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59岁。申请执行人王美臻与被执行人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丽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