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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月明与范贵财、徐耿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明,范贵财,徐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明,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贵财,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耿锋,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月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月明的委托代理人洪秋生、蔡龙泉,被上诉人范贵财、徐耿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莫晓红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