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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文如与被执行人相明、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亮,葛文如,相明,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玲,张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薛明亮,男,汉族,1951年5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葛文如,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相明,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街道王子路1号。法定代表人相明。第三人金玲,女,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第三人张加文,男,汉族,1945年9月2日生。申请复议人薛明亮因申请执行人葛文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相明、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淮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