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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新春与被告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春,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余新春,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杨家浩村。法定代表人:李洪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莲花,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雍,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余新春与被告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国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