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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甲。系原告之子。被告赵某乙。系原告之女。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为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月波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