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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曹xx诉曹xx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曹xx,公民身份号码:×××,住齐市。申请人曹xx,公民身份号码:×××,住齐市。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曹xx与申请人曹xx因继承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因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曹xx与被申请人曹xx系父子关系,二人分别与被继承人高x系夫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高x于2014年10月4日经本院依法宣告死亡;遗留其名下座落于齐市建华区北斗小区7号楼6单元703号住宅楼房一套(43.31平方米)。被继承人高x父母已去世多年。以上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曹xx与申请人曹xx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一、高x遗留的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斗小区7号楼6单元703号,建筑面积43.31平方米房屋的50%由曹xx继承;二、申请人曹xx放弃继承权;三、高x名下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斗小区7号楼6单元703号,建筑面积43.31平方米房屋的50%曹xx个人部分无偿赠与给其子曹xx;四、申请人曹xx于本调解书签收后15日内,协助申请人曹xx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斗小区7号楼6单元703号,建筑面积43.31平方米过户到曹xx名下。上述协议有效。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