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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冉凡鹏,何西珍,王之幸,刘方莲,冉祥弘,卜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冉凡鹏。被执行人何西珍。被执行人王之幸。被执行人刘方莲。被执行人冉祥弘。被执行人卜艳华。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冉祥弘所有的车���号为鲁Q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冉祥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轿车一辆。二、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