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张宏伟,男,汉族,1948年9月5日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海宏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对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喇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