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南兴伟、吕巧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南兴伟,吕巧然,赵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8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兴伟。被告吕巧然。被告赵帅。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兴伟、吕巧然、赵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全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