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再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开丽因与戴敬红、原审被告张子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开丽,戴敬红,张子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再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丽,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敬红。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子祝。上诉人王开丽因与被上诉人戴敬红、原审被告张子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再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开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胜华,被上诉人戴敬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飞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子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再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爱文代理审判员 惠 玲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