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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李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李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商初字第31号原告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洪勋,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晖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宜兴市兴隆盛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