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胡某。被告秦某甲。原告胡某诉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生一子秦某乙,1989年生一子秦松。由于对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感情,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自1997年便和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一直持续至今。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秦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希望为孩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198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长子秦某乙,××××年××月××日生次子秦松,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马坡镇和畅庄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198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9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次子,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不予认可,且不同意离婚,原告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互相关心,���相扶助,加强沟通,定能渡过婚姻的难关,和好如初,共同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