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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傅华与沈庆红、马济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华,沈庆红,马济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傅华。被告:沈庆红。被告:马济航。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华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