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国立与朱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418-4号申请人朱国立。被执行人朱朝峰。本院在朱国立申请执行朱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朝峰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荣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