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731号恢1-1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于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31号恢1-1申请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美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兵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