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成申请执行车万峰、迟京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车万峰,迟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被执行人车万峰,男。被执行人迟京波,男。申请执行人王成诉被执行人车万峰、迟京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