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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徐本增,白雪,陈恩武,刘淑华,孙智才,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负责人:李春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吉上升,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徐本增,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白雪,女,1972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陈恩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刘淑华,女,1965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孙智才,男,1977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左县支行与徐本增、白雪、陈恩武、刘淑华、孙智才、刘小燕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公证处(2013)喀证经字第2366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艳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