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沈百明与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百明,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沈百明。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灵超,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工业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百明与被告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百明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