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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生贵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生贵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泽,系经理。申请执行人生贵祥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应给付生贵祥赔偿款1101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生贵祥,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杨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