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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孝权,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董事长。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