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桑瑞峰等8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桑瑞峰,任彩虹,桑军红,苗正茂,桑俊山,原良栓,桑志宏,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桑瑞峰,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彩虹,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桑军红,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正茂,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桑俊山,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原良栓,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桑志宏,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77号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桑瑞峰、任彩虹、桑军红、苗正茂、桑俊山、原良栓、桑志宏、王文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瑞峰、任彩虹、桑军红、苗正茂、桑俊山、原良栓、桑志宏、王文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