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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振忠、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丁振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振忠,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丁振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5314-5。法定代表人陈鉴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炜炜,该公司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友增,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15759997-1。法定代表人林振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振忠,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3569734-7。法定代表人丁振韩,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振韩,男,1970年12日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振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振忠、福建力通电机有限公司、丁振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国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