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与赵树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赵树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杨世秀,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世兴,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世富,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世全,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世英,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全,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树容,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与被告赵树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燕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容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五原告之母杨谭秀与丈夫杨谋才共育有五个子女,其夫于1992年病故。杨谭秀与袁邦才谈恋爱,遭到袁邦才儿子袁成新和儿媳赵树容的反对。2014年10月,袁邦才住到杨谭秀家,双方正式生活在一起。2015年1月3日下午,袁邦才约杨谭秀一起回五通桥区杨柳镇红豆村1组27号老房子给袁邦才去世的父母和妻子烧钱纸。被告赵树容见杨谭秀与袁邦才回家,就辱骂杨谭秀,杨谭秀忍无可忍回应了几句。赵树容就把杨谭秀头上的帽子揭来甩了,并用瓜瓢舀水往杨谭秀的头上和身上泼水,致杨谭秀的头上和上半身都被打湿了。时值数九寒天,年老体弱的杨谭秀由于赵树容的辱骂和冷水浇头的刺激,于2015年1月5日发病。杨谭秀到桥沟镇井房坳村第二卫生室诊治,因病情未见好转,于2015年1月8日到五通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16日,杨谭秀病故于五通桥区人民医院。被告赵树容无理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辱骂杨谭秀,致杨谭秀精神上心里上受到刺激,数九寒天被赵树容用冷水泼湿头和衣服,致杨谭秀发病发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树容赔偿五原告因母亲死亡造成的医疗费5438.57元、护理费800.00元(100.00元×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15.00元×8天)、死亡赔偿金39475.00元、丧葬费2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以上共计75833.57元。被告赵树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五原告之母杨谭秀(出生于1934年11月17日)在老伴去世后,与五通桥区杨柳镇红豆村1组21号的袁邦才恋爱,袁邦才的儿子袁成新和儿媳赵树容对此反对。2014年10月,袁邦才搬到杨谭秀家与其共同生活。2015年1月3日下午,袁邦才约杨谭秀回袁邦才位于杨柳镇红豆村1组的家中为其过世的父母及妻子烧钱纸。到家后,袁邦才在厨房里煮肉,杨谭秀站在屋外的院子里。被告赵树容从外面回家,看到杨谭秀在自家院中便赶她走并对其进行辱骂,双方随即发生口角。过程中,赵树容用瓜瓢舀冷水向杨谭秀泼去,杨谭秀的头发和衣服外部被水泼湿。随即,杨谭秀想用随身携带杵路的竹竿去打赵树容,但被赵树容把竹竿抓住后扔掉。抓扯中,杨谭秀戴的帽子掉在地上,被赵树容扔到院坝外。之后,杨谭秀随袁邦才到山上去烧钱纸后回到桥沟镇井房坳村自己的家中。2015年1月5日,杨谭秀身体不适到桥沟镇井房坳村卫生室就诊。2015年1月8日,杨谭秀因病情未好转到五通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的初步诊断: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昏厥待诊:病窦综合症?2015年1月14日,该医院修正诊断:1、左侧脑干梗塞;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腔隙性脑梗塞;4、肺炎;5、高血脂症;6、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7、短阵房速。2015年1月16日,杨谭秀病故于五通桥区人民医院,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2015年1月28日,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树容赔偿医疗费5438.57元、护理费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死亡赔偿金39475.00元、丧葬费2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以上共计75833.57元。以上事实,有五原告的陈述及身份证明、五通桥区桥沟镇井房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五通桥区公安分局杨柳派出所分别对袁邦才、赵树容、何淑容所作的询问笔录、井房坳村卫生室的处方笺及收据、五通桥区人民医院的住院志及医疗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袁邦才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包括婚姻自主权、健康权在内的民事权益,侵害该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树容反对其公公袁邦才与五原告之母杨谭秀恋爱。在2015年1月3日正值冬日对杨谭秀进行辱骂并向杨谭秀头上和身上泼冷水的行为,可能致杨谭秀身体不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赵树容的行为存在过错,有可能对杨谭秀的健康权造成侵害,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五原告主张的因杨谭秀生病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5438.57元、护理费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以上共计6358.57元,由被告赵树容承担70%的责任,即4451.00元,五原告承担30%的责任,即1907.57元。根据五原告提供的五通桥区人民医院的住院志表明,杨谭秀生前患有“1、左侧脑干梗塞;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腔隙性脑梗塞;4、肺炎;5、高血脂症;6、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7、短阵房速。”多种疾病,杨谭秀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故。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杨谭秀的死亡原因与被告赵树容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五原告主张的因杨谭秀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赵树容支付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4451.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杨世秀、杨世兴、杨世富、杨世全、杨世英承担348.00元,被告赵树容承担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