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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立钊、蒋爱英非诉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立钊,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邱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进兴。被执行人:王立钊。被执行人:蒋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邱行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日内将应缴纳款项交付至邱县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爱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邱县支行梁二庄营业所有存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爱英的存款12000元至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佳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