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芳申请执行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芳,杨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贾芳,女,汉族,50岁。被执行人杨秀琴,女,汉族,44岁。关于贾芳申请执行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法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秀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秀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折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