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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双方已达成赡养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 判 长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