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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宏本与李宏本、何芳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宏本,何芳芳,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64号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盛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庆,总经理。被告李宏本。被告何芳芳,系被告李宏本妻子。被告齐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本、何芳芳、齐静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宏本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xxxxx账户上的存款3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李宏本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宏本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告李宏本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毁损。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冻结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xxxxx账户上的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同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