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垣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晁秀云、鲁宝良与台虎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秀云,鲁宝良,台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垣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晁秀云,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鲁宝良,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台虎林,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2006)运中刑一抗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晁秀云、鲁宝良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台虎林在谭家信用社设立的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