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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垣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晁秀云、鲁宝良与台虎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秀云,鲁宝良,台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垣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晁秀云,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鲁宝良,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台虎林,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的(2006)运中刑一抗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晁秀云、鲁宝良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台虎林在谭家信用社设立的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