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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宗柱诉吴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柱,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孙宗柱。被执行人吴超。本院在执行孙宗柱诉吴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786.22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边振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