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潘兴发与邓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发,邓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潘兴发,男,现年49岁。被告:邓宵,男,现年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发与被告邓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兴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潘兴发负担。审判员 袁 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