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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山西炬之辉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炬之辉物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炬之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美景天城15号楼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董希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炬之辉物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十五万六千二百五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一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