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武与梁党、韩焕、梁高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武,梁党,韩焕,梁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1号申请人董武,男,汉族,1940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党,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韩焕,女,汉族,195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梁高松,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党、韩焕、梁高松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董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该案审理时对被执行人梁党在上蔡县供销社的保证金5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党在上蔡县供销合作社的保证金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