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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培军、樊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培军,樊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于培军,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樊云霞,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间市曙光东路北侧三厂院内(27号楼)的房产一处(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于培军名下,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四辈 微信公众号“”